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秘书1人;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等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修订和说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2、审定新增申报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5、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等组成。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逐个审查本院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2、研究、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常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表现良好。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1、除文学门类外语类专业和艺术学门类专业以外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上述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2、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测,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上述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日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日语专业四级统测,或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上述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可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艺术学门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英语水平达到其他专业学校规定的要求同样视为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条任意一款者。
(二)学业符合授位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考核作弊者。
(五)具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学士学位者。
(六)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申请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艺术学门类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回校申请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除文学门类外语类专业以外的毕业生,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英语类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日语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者,待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本科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六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申请获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超过此年限者,不得申请补授学位。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授予学位者,按照本办法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外语水平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作出授予学位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通过票数应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于每年5月下旬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经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五)授予学位的决定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再以正式文件向全校公布,并将有关材料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将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九条 ?学生毕业后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查询工作,由校档案室负责办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销所授学士学位,并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以申请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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